1、與欠款人進行協商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處于比較強勢的位置,無論是發包人欠款,仍是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欠款,他們都有各種理由不付出工程欠款,如工程質量有問題、工程延期、發包人未付出工程款、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攜款潛逃、發包人拒不結算、拒不檢驗等等,但這些都不是拒不付出工程欠款的根本理由。在欠款人比較強勢的情況下,被欠款人一般都會自動與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等進行協商處理,爭奪可以達成還款協議。被欠款人為趕快可以拿到工程欠款,往往會做出較大的讓步,只要不虧本甚至少虧本的情況下,都可以達成協議,但即使這樣,欠款人也不必定會領情,大都情況下,欠款人期望達到的意圖是能不給就不給、能拖就拖。因此,實踐中,協商處理有時無法起到效果。
2、找清賬公司協助在欠款人拒不付出工程欠款的情況下,部分被欠款人挑選請求追債公司的協助,來協助要回工程欠款。在實踐中,這種辦法存在必定的法令危險,由于本身追債公司的合法性就存在必定的問題。根據我國目前的相關法令規定,清賬公司一向游離于法令的灰色地帶,在追債公司本身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前提下,其從事的追債行為,很難保證其完全合法。
3、法令途徑所謂法令途徑,無非是指經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待法院判決之后,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此辦法安全可靠,但假如欠款人是小企業,特別是在個人借用或掛靠資質的情況下,由于經濟實力有限,一般不愿意挑選此法,一方面原因是經過訴訟辦法太雜亂,并且時間拖的十分久;另一方面,法院判決之后,假如欠款人依然不實行判決書確認的責任,則還需求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這要以來時間拖的會更久,這就為欠款人逃債、搬運財產的爭得了時間。假如欠款人是有資質的企業,有必定的經濟危險承受能力,會挑選經過訴訟的辦法來追討欠款。一些欠款人在為了將欠款及時追回,又不想經過的訴訟辦法時,則會挑選非訴的辦法來追討欠款。從規避法令危險的視點而言,仍是主張經過訴訟的辦法來追討欠款,依然是工程欠款追討的最佳辦法。即使在訴訟的過程中,也可以經過由法官作為中間人,做欠款人的工作,一起被欠款人也作出必定程度的讓步,在這種情況下,欠款兩邊很容易達成寬和,然后簽署寬和協議。在一方不實行寬和協議時,直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該協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