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財產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的
(一)辦理簽證的流程:
1、提交有效護照,并提交與申請原因相關的各種文件。
2、填寫并提交簽證申請表,同時提供一張自己的照片。
3、填好的簽證、申請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報國內主管部門審批。
4、到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必要的審查后,將審查批準意見提交給該國使、領館,同意的發給簽證。
(二)簽證,是一國政府機關依照本國法律規定為申請入出或通過本國的外國人頒發的一種許可證明。簽證通常是附載于申請人所持的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上。在特殊情況下,憑有效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可做在另紙上。
(三)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2、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4、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5、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
中國公民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還需要取得前往國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但是,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互免簽證協議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公民以海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海員證。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婚后父母贈送給我的房產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父母贈與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是結婚以后,夫妻一方的父母贈予的房產,沒有明確指出給誰的,或者說贈予給夫妻雙方的,一般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2、如果是由雙方的父母出錢購買的不動產,而且把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那么該不動產就被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共有,但是如果當事人有另外約定的就除外。
3、如果在婚后由一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的一方子女的名下的,可以按照規定視為只對自己一方的贈與,那么該不動產就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