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內贈與協議需要公證嗎
關于婚內贈與協議是否需要進行公證這個問題,答案并非絕對,因情況而異。
贈與協議乃是一種法律實踐,其主要內容為贈與人自愿將自身所有的財產無條件地贈送予受贈人,而受贈人也對這一無私饋贈表示接收,從而達成一致性意見。
在這種情況下,贈與協議便具有了實際的效力。
然而在此過程中,公證機關所扮演的角色并非強制性的,僅僅作為提升當事人之間信任感與合法性的一個途徑而已,因此它并不一定是一個必要的程序。《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婚內贈與的房子是夫妻共有財產嗎
婚后父母贈與的財產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殊說明,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說明房產是贈與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贈與財產則歸屬于夫妻受贈者一方,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部分財產。
當然,以上這些都是以當事人沒有約定為前提的,若夫妻雙方對于父母贈與的房產另有約定,則應從約定而不再適用法定條件。
父母贈與房產給子女的,可能是在結婚之前贈與,也有可能是在婚后贈與。當然,此時的贈與就分為了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和對子女夫妻二人的贈與,因此在判斷父母贈與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有的時候,就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討論分析,不能一概認為父母贈與的房產就一定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